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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分析测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0-05-25 类型:管理制度

深圳市分析测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和完善深圳市分析测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会计、出纳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

    个人会员会费:免收会费。

    单位会员会费:按照协会章程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会长单位及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二、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协会的挂靠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的科技项目论证、评价、技术职务评审、科技文献查阅、有关标准的编审、技术转让、科技开发、科技咨询与中介服务等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四、协会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按规定收取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

 五、举办科技展览、学术讲座、编印学术期刊、资料汇编、科普宣传材料等,按规定收取经费。

    六、根据协会章程,报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国内外有关部门、团体、单位、个人给予的资助或捐赠。

    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培训班、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开发、咨询与中介服务必须按章程及有关规定使用协会统一票据。

    八、其它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九、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协会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开展经营性活动收入必须按国家、市政府、市财政厅、市民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六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专业或专题讨论会、编审会、工作会议以及学会表彰奖励等相关开支。

    二、学会期刊、简报、资料汇编、科普宣传材料制作所需的有关开支。

    三、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宣传、科技展览、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培训等项活动的有关开支。

    四、开展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和承担其它委托任务所需的开支。

    五、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座、学术报告、科学考察、委派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的开支。

    六、开展科技考察、举办科技人员联谊活动所需的开支。

七、订购报刊、杂志、资料,购置办公设备所需的经费。

    八、协会办事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津贴、交通、生活补助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经费。协会

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为学会办实事的科技工作者,所支付的劳务报酬。

九、 协会日常办公运转费用及工作人员差旅、车辆养护及运行费用。   

十、其它合理开支。

       第七条  协会应纳税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规定到市地税部门缴纳税金。

       第八条  合理使用经费。协会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办事,年终若有节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协会专项基金应纳入财务专项管理。

       第十条  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交通、生活补助及有关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兼职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协会严格按照国家购买控购商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协会召开各种会议,会议费开支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按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工作,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

协会的各项收入、支出必须统一管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设立帐户;各项开支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凭证。

   第十五条  协会设兼职会计、出纳各1名,会计管帐、出纳管钱,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会计、出纳须具有会计资格。

    会计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规定,对协会的会计事

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协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二、负责往来账项的处理,认真审核原始单据,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填制记财凭并及时入账。

三、参与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建账增减计划、计提折旧、资产清查、报废划拨以及大修理等核算业务,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四、负责编制学会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出纳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遵守会计工作人员规则。

二、负责学会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三、负责保管现金、空白支票、有价证券、印章和收据。

四、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管理银行帐户。月终应及时将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按照规定,具体办理报销及收入手续,收支现金或转账款项。

   第十六条  协会由会长对全部财务活动负责,委托秘书长进行日常管理,并对支出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单项费用不超过(含)2000元,由秘书长签字生效。

二、单项费用超过2000元,由秘书长核定后,由会长签字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经费和资产。

       第十八条  协会按章程规定申请注销时,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须请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报表和帐册进行验证,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民政局社团处。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十九条  协会只设立1个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项收入和经费支出。协会设立、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严格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协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协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国家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协会须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协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分析测试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分析测试协会

201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