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适用于指导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后第一次申报职称的人员
深圳市食品营养工程评审委员会
食品营养工程专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从事食品营养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食品营养工程专业包括食品营养设计与评价(含膳食营养调查与设计、营养指导、营养配餐、营养健康知识普及)、特殊食品研发与生产(含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餐饮食品加工等技术岗位。
第二章 考核认定的情形
(一)允许办理考核认定的对象范围
在全市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食品营养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等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不允许办理考核认定的情形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关、不相近的;
2.非全日制学历,包括成教、夜大、函授等其他情况的自学考试毕业生均不可以申报考核认定业务;
3.已取得职称的不得办理考核认定,但以下情况除外;对于2019年1 月1 日至2020年 8月 7日粤人社规〔2020〕33号文制定出台期间,已通过评审、认定方式取得员级职称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学历人员,或取得助理级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视为未取得职称人员参加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4.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第三章 考核认定条件
本专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分为二个层次三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
食品营养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 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技术员职称;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职称;
2、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 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职称;
3、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职称;
4、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职称。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本单位的科学研究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1项以上。
2.参加完成本专业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工作1项以上。
3.参加完成本单位的产品工艺优化、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工作1项以上。
4.参加处理食品安全技术或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1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5.参加完成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管理规定等1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项:
1.参加完成本专业相关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运行维护,或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或技术改造与创新、流程创新等工作1项以上。
2.参加本专业知识普及、科技推广等项目,宣讲食品营养相关知识1次以上。
3.本行业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或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获奖项目的参加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
4.在本单位参加产品生产管理和品质提升工作。
5.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中,任诚信小组成员,取得体系内审员资格(以证书为准)。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 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工程师职称;
2、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工程师职称。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食品行业协(学)会组织立项并结题的科学研究项目、新产品科技攻关或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完成情况较好。
2.作为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掌握本专业技术或管理方法,负责或组织处理过技术或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4.参加本企业生产技术改造或创新工作2项以上,成绩较突出。
5.参加本企业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编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项:
1.本专业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食品行业协(学)会的科学技术、工程技术、优秀新产品、优秀专利等奖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特、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本人被评为省级以上食品行业科技创新先进工作者(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具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1项以上。
3.参加完成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或成果推广等技术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食品行业协(学)会组织的专家评价认可。
4.参加完成本专业有技术难度的创新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后得到企业认可并推广实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业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经济效益较显著,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食品行业协(学)会组织的专家评价认可。
6.参加完成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食品行业协(学)会组织的制定或修改本专业相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1项以上。
7.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食品行业协(学)会组织的食品类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荣誉称号(以获奖证书为准)。
8.在本单位实施“三品”战略中,参加产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提升工作,有2项以上产品被推荐为省级以上行业名牌产品或特色食品。
9.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完成制(修)订发布的企业标准2项以上。
第四章 考核认定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认定方式
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考核评议,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初次制成的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支撑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证。
(二)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2.考核评议。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考核认定材料认真审核并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送。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考核评议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申报点汇总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评审认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通过;
5.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通过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职称证书。公示有异议的,参照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认定通过人员参加高一层级职称评审的资历自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日期起算。
(三)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二份(附件1);
2、业绩成果材料。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考核认定职称名称 专业 职称
工 作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应负责核实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3、本表共4页,纸张规格为A4,双面印制,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个人专业技术工作小结如内容较多可加附页)。
4、本表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一式一份,业务办理完毕后退回人事管理单位(归入个人档案)保存。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相 片 | |||||||||||||||||||||||
出生地 | 民族 | 参加工作时间 | ||||||||||||||||||||||||
认定何职称 | 专业 职称 | |||||||||||||||||||||||||
现从事何专 业技术工作 | 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 |||||||||||||||||||||||||
与认定职称 对应的所学专业 | 对应专业的全日制学历(学位) | |||||||||||||||||||||||||
学历(学位)教育情况 | 起止年月 | 毕业院校 | 专业 | 学制(年) | 学历 | 学位 | 办学形式 | |||||||||||||||||||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
工作期间奖惩情况 | ||||||||||||||||||||||||||
个 人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小 结 | ||||||||||||||||||||||||||
签 名 :
年 月 日 | ||||||||||||||||||||||||||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业绩成果情况 | ||||||||||||||||||||||||||
起止年月 | 承担专业技术工作项目名称 | 完成情况 | 效果及评价 | |||||||||||||||||||||||
用人单位考核评议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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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申报点)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章) | |||||||||||||||||||||||||
委托认定栏(仅委托认定时需加具意见) | ||||||||||||||||||||||||||
区、县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章) | 地市人社部门(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章) | |||||||||||||||||||||||||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意见:
评委会(章)
年 月 日 | ||||||||||||||||||||||||||
评委会人数 | 表决结果 | 备注 | ||||||||||||||||||||||||
同意票数 | 不同意票数 | |||||||||||||||||||||||||
审核确认意见:
(章)
年 月 日 |